產品展示
1 結構
1.1 臭氧發生器由臭氧發生室、臭氧電源、冷卻裝置、控制裝置與儀表等組成。
1.2 臭氧發生器結構應滿足不同應用條件的外接臭氧系統設備連接要求。
1.3 屬于壓力容器的臭氧發生室應按壓力容器要求進行設計、加工、檢驗,并提供壓力容器檢測認證的原始文件。
1.4 臭氧發生室的外觀不應有機械損傷,對于尖銳傷痕及表面腐蝕等缺陷均應修復,修復深度不應大于板厚的5%,修復斜度不小于1/3,否則應補焊,焊縫應光滑平整。
1.5 臭氧發生器應在合理位置設置流量、壓力、溫度等檢測儀表,檢測臭氧化氣流量。應根據儀表系數與被測氣體密度的關系,確定流量儀表的設置位置(在臭氧發生室進氣端或出氣端)。
1.6 臭氧發生器應在合理位置設置有關的閥門、儀表等,實現臭氧化氣流量的調節。
1.7 臭氧發生器所用電氣設備的設計應符合GB 19517的規定。
1.8 大、中型臭氧發生器電源柜防護等級應符合GB 4208的規定,不應低于IP44。
1.9 大、中型臭氧發生器電氣設備的功率應能根據需要進行調節。
2 材料
2.1 臭氧發生單元介電體應采用絕緣強度高、耐臭氧氧化的玻璃、搪瓷、陶瓷等材料,或其它已經證明同樣適用的材料。
2.2 裸露于放電環境中的臭氧發生單元金屬電極應采用022Cr17Ni12Mo2(S31603)等耐晶間腐蝕的奧氏體不銹鋼、鈦等耐臭氧氧化材料,或其它已經證明同樣適用的材料。
2.3 臭氧發生室、管道、控制閥門、測量儀表等接觸臭氧的零部件應采用耐臭氧氧化的材料。
2.4 臭氧發生器連接用的密封圈、墊片等接觸臭氧部件應使用聚四氟乙烯(PTFE)、聚偏二氟乙烯(PVDF)、全氟橡膠等耐臭氧氧化材料,或者其它已經證明同樣適用的材料。